依照本校「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要點」第十四點研發成果權益收入之分配。 本校研發成果因技術移轉或授權所取得之權益收入,於扣除回饋資助機關之比例後,以金錢收益者,權益收入分配比例如下: 1、按發明人(含共同或協同發明人)佔總額 85%、本校佔15% (內含 5%稅金及 10%行政管理費)之比例分配。 2、科技中心研發成果佔總額 5%、本校佔 95% (內含 5% 稅金及 90%行政管理費)之比例分配,依照技術移轉實收金額,得以申請權益收入分配之運用。